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配套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17-000154 | 文 号: | 新环办发〔2017〕314号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7年10月06日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自治区公安厅将于2017年底前在乌鲁木齐市、巴州试点新能源汽车号牌,并于2018年上半年在全区所有城市全面推广启用。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除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外,还有部分新能源汽车应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尾气排放检验。由于新能源汽车号牌样式发生变化,号码由5位升至6位,请各地州市环保局加紧做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配套工作,升级系统软件,增加相关字段,确保本级平台、检验机构系统软件可识别并录入新能源汽车号牌。
请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于10月20日前完成自治区机动车环保监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软件升级工作。
请各地州市环保局督促所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时完成软件升级,同时请以本级平台接入自治区平台的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喀什地区、哈密市、昌吉州做好自身平台软件升级。乌鲁木齐市、巴州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其他地州市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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