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17-000132 | 文 号: | 新环办发〔2017〕272号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7年08月30日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任务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企业(以下简称“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我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地州市环保局结合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组织辖区各县(市、区)做好“散乱污”企业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此类企业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企业信息完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制定方案、细化措施。请各地州市环保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制定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8月25日前,将有关方案和措施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三、分类施策、精准治理。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加强监管一批的"三个一批"原则,对3个类别的整治企业逐一确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协调推进、联动执法。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环保、公安、工信、发改、土地、规划、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部门的执法联动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加大违法违规企业打击整治力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
五、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到位。我厅将按“双随机”检查要求,不定期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
请各地州市环保局确定一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8月18目前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并从2017年9月起,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前一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联系人:董开元,联系电话兼传真:0991-4165418,邮箱:jcjcc@x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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