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不予通过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0万盒维吾尔药品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17-000196 | 文 号: | 新环发〔2017〕235号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7年10月06日 |
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关于暂缓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0万盒维吾尔药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及附送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如下:
经对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审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主要污染物总磷排放浓度不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通过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0万盒维吾尔药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请你公司认真分析超标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整改工作。待整改工作完成后,由你公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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