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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不予批准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金属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XJ073--2017-000190 文  号: 新环发〔2017〕230号
主 题 词: 生成日期: 2017年10月06日

关于不予批准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金属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金属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申请》(司发〔2017〕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金属镁项目属金属镁冶炼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我厅决定不予批准《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金属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哈密市环保局进行监督检查。

  三、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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