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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XJ073--2017-000188 文  号: 新环发〔2017〕228号
主 题 词: 生成日期: 2017年10月06日

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历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表明,冬季是我区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时期。目前我区即将进入采暖期,供热耗煤量将增加,采暖期长达6个月,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压力大。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落实大气污染同防同治工作机制和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我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一)确保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2017年是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收官之年,国家将对各省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自治区也将对各地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地州市要认真梳理本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查找差距,分析原因,组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坚决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等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

  (二)狠抓燃煤污染治理。各地要严格控制燃煤总量,加强煤质监督和散煤管控,加大煤质抽查频次,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行为。对列入计划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关停的燃煤锅炉,力争在供暖季前完成。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等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要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全面开展燃煤机组、锅炉环保设施维护检修,确保供暖期环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保障冬季供暖。在乌—昌—石区域、奎—独—乌区域划定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强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保司法联动,重点打击恶意排污、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对超标排放和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从严从重依法予以处罚。落实属地(辖区)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兵地联合执法,通报检查结果,曝光违法行为。发挥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组织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进一步排查、整治辖区“散乱污”企业,落实“两断三清”措施,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工作。

  (四)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认真落实《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厅2016第45号),对钢铁、石化、火电、水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确因特殊原因,目前暂时还不能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民生工程,要制定限期达标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完成整改。

  (五)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各地人民政府主导,有关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积极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假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减少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地要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确定不同预警级别需要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严格监督问责

  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各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完成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约谈有关负责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代章)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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