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限期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
索 引 号: | XJ073--2017-000186 | 文 号: | 新环发〔2017〕187号 |
主 题 词: | 生成日期: | 2017年09月14日 |
各有关直征电力企业: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自治区环保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环发〔2017〕1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各具备验收条件的直征电力企业(见附件),务必于2017年9月底前,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有关资料交我厅备案,备案资料要加盖公章,要求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
(二)验收资料应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比对监测报告、联网证明、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验收结论等。
(三)不能按期组织完成验收的直征企业,要在9月底前将不能完成验收的原因上报我厅,并明确完成验收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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