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机组名单公示(2018年第一批) | ||||||||||||||||||||
来源: 作者:王芸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点击量: | ||||||||||||||||||||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和《关于规范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水平认定材料的通知》(新环发〔2017〕255号)的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我厅报送了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的相关材料。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的机组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能达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水平。现将能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机组名单进行公示。 附件: 能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机组名单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7日 |
||||||||||||||||||||
【打印】【关闭】 | ||||||||||||||||||||
信访举报:12369 | 业务办理:0991-4165352 | 公众监督:gzjd@xjepb.gov.cn |
开办:bet28365365游戏 主办:bet28365365游戏办公室 承办: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
copyright @ 1997-20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