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证信息公示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1月10日 点击量: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2018年1-4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环保)局组织开展“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从“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地方和兵团环保系统抽调环境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昌吉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阜康市、沙湾县、第八师(石河子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十二师、第七师、奎屯市、独山子区、乌苏市,开展为期四个半月的交叉执法检查工作。 目前,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第2轮次正在使用的行政执法证,编号范围:环保(临)O000001--环保(临)O000043,详见附件。 现将行政执法证样式公示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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