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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2017年 第23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11月17日  点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要求,我厅将组织各地州市开展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利用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和利用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不包含电解铝企业铝用碳素的生产工艺单元)。

  (二)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原生矿或铜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铜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及铜镍联合冶炼企业生产中镍冶炼生产单元)。

  (三)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的排污单位(不包括独立以铅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和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一)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类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电解铝冶炼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9年1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二)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类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铜冶炼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9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类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铅锌冶炼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8年1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9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申领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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