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浏览 | 政务邮箱 | 网站地图 | RSS
新疆环保厅辐射处关于2018年5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5月17日  点击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5月3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1

新疆协鑫准东新材料产业园220千伏变电站建设项目

昌吉州准东协鑫新材料产业园内

新疆协鑫智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建协鑫220千伏变电站,6台63MVA和2台120MVA主变;220千伏进出线4回(至芨芨湖750千伏变电站2回、备用2回)。

(一)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变电站设计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应功能区要求,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线路经过生态敏感区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

/

2

哈密石城子南光伏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

全线位于哈密市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线路由哈密750千伏变出线,止于哈密石城子南220千伏光伏汇集站。(一)新建哈密750千伏变电站至哈密石城子南220千伏光伏汇集站送出工程。线路全长7.5公里,采用单回路架设。(二)扩建哈密750千伏变电站1回220千伏出线间隔。(三)配套光纤通信工程。

(一)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变电站设计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348-2008)中的相应功能区要求,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线路经过生态敏感区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

/

3

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辐射医疗设备应用项目

克拉玛依医学基地

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

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

本项目拟建于克拉玛依市医学基地内。拟购置1台回旋加速器、四台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属Ⅱ类射线装置。拟购29台Ш类医用射线装置。搬迁10台Ш类医用射线装置。本项目工作人员200人。医院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环辐00163),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Ⅴ类放射源;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Ⅱ、Ш类射线装置。本次环评属新增Ⅱ线装置及原址迁建。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或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二)射线装置使用机房具备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收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辐射工作场所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有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示。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尔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四)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有效剂量限值须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有关标准要求。本项目的职业人员和公众年有效剂量限值分别为5mSv和0.1mSv.

  

打印】【关闭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ICP备0500026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03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