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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厅职责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30日  点击量: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条例草案;组织制定自治区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减排目标制定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区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自治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 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新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 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发布自治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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