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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自然生态处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点击量:
环境保护部
教 育 部
科学技术部
农 业 部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文件

环发[2014]156号


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农业(农村、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办)、林业厅(局),教育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直属单位及各共建高等学校,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教育局、科技局、农业局、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日趋活跃,成果丰硕。但同时,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和保护意识不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出现的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问题还很突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为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促进惠益分享,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

  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种以及种以下的分类单位及其含有生物遗传功能的材料、衍生物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不包括人类遗传资源)。生物遗传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也是现代生物产业发展的基础,具有巨大的科研价值和商业开发价值,已经成为各国研究机构和商业公司争夺的重要资源。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虽然丰富,但流失现象严重。由于缺乏保护意识,我国一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将我国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作为实验材料提供给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个人,造成我国特有和具有重要科研和经济价值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而我国并未公平地从中分享相关惠益,不利于我国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生物遗传资源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性及其保护的迫切性,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身份登记和利用管理制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的采集、利用和对外输出行为,保障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的正当权益;要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单位和个人的遵章守法意识和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责任感,并定期开展自查。环境保护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和中科院将开展联合检查,以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二、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立项管理

  对外提供生物遗传资源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披露生物遗传资源的来源、研究目的、应用前景等信息,强化知识产权共有、技术转让以及其他体现国家利益的惠益分享安排,明确向第三方转让的限制条件及惠益分享要求,确保生物遗传资源的提供方和合作开发方之间能够公平公正地分享研发成果。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要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事宜,定期向上一级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涉及我国列入保护名录的、可能是新物种和新变种的或具有重要价值的生物遗传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相关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督和管理,涉及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应有我方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充分参与,原则上要在我国境内从事研究工作;确需在境外开展研究的,要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生物遗传资源输出与惠益分享协议,报上一级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单位要规范生物遗传资源原生境获取活动,严格禁止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原生境采集或收购生物遗传资源;境外机构和个人在生物遗传资源原生境开展野外考察的,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存设施(如植物园、动物园、树木园、种质资源库、标本馆等)的管理,建立严格制度,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获取行为,定期向上一级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外提供原生境获取的非活体标本、流行性疾病样本以及用于展览等科学普及目的的生物遗传资源,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可研究采取简化程序和措施。

  四、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成果的跟踪监测和管理

  各单位要完善项目成果登记查验制度,跟踪监测涉及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情况和后续研发情况,确保获取和惠益分享安排得到切实履行。依赖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时,应披露生物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并强化知识产权共享和技术转让。鼓励优先申请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依法请求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科研成果的发表也应披露所涉及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五、规范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的输出行为

  携带和寄递珍稀、濒危、特有、可能是新物种和新变种的或具有重要价值的生物遗传资源出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要求,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有关资料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对外提供生物遗传资源的登记和查验制度,详细记录出境生物遗传资源相关重要数据、资料和信息,包括来源、种类、数量、用途、提供者、接受者、目的地、惠益分享安排等,以备上一级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各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事后监管措施,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违规输出行为的曝光、披露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输出行为要及时查处,公开曝光,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责任,并向社会披露查处情况;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利用的信用评级机制,拟定违规输出行为责任人黑名单,制定奖惩措施。

  六、加强部门协调和基础能力建设

  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专业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支撑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加快研制生物遗传资源出境快速、远程查验技术;逐步建立生物遗传资源科学鉴定制度;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和惠益分享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意识。   

  环境保护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农 业 部

  林 业 局

中 科 院

  2014年10月28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0日印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链接网址: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411/t20141105_2911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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