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
来源: 作者:新环自发〔2012〕174号 时间:2012年05月03日 点击量: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6号)要求,自治区环保厅制订了《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并对组织开展2010年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须按照《转发环保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自发〔2010〕502号)要求,对每个项目按照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评估打分,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上报。 二、各地须上报2010年“以奖促治”项目年度环境成效评估情况总结,并认真填报 “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情况汇总表(附表)上报。 环境成效评估情况总结内容须包括:1、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数、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总数);2、项目实施后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及建设主要内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成效、社会效益和受益人口等;综合评分结果;3、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请各地抓紧开展相关工作,于2012年6月10日前上报以上材料。上报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 附件:新环自发17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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