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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和国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的通知(新环自发【2004】143号)
来源: 作者:匿名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点击量:

关于开展自治区和国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2002年始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农村环保工作中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农村文明水平的重要载体和组织形式。小城镇建设现在已被国家提到了“小城镇,大战略”的高度,小城镇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与健康,关系到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我国小康目标的实现。由于经济落后,与中、南部一些发达省区相比,我区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距离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还较远。因此,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环保局计划实施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两步走战略,分别开展“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以促进我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合建设部门开展的“重点示范乡镇”创建活动,以县城所在镇为重点逐步推进,重点选取积极性较高、建设条件较好乡镇,推荐开展创建“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

二、   创建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要按照自

愿原则进行,各地州环保局要严格把关、认真筛选,每年上报推荐乡镇不得少于1个。

三、编制小城镇环境规划是搞好小城镇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创建“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要积极督促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已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的,我局将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未按照要求编制环境规划或者环境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四、符合“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申报条件的乡镇有关申报材料于8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符合“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申报条件的乡镇有关申报材料于6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自治区环保局。

联系人:自治区环保局自然处  王欣

地  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

邮  编:830002

电  话:0991——2337929
E-mail:Wx7006@hotmail.com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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