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环自发【2009】355号) |
来源: 作者:匿名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点击量: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环自发〔2009〕355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财政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财政局: 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示范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努力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有效载体和手段。自2004年以来,我区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在推动全疆农村环保工作中起到了示范一点、带动一片的重要作用。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的乡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村环境得到改善,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生态示范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和《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有关精神,现将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精心组织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能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的乡镇,协调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狠抓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推动和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切实改变农村环境面貌。 二、自治区对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决定自2009年起对符合标准的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给予奖励。 三、实行“以奖代补”的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基本条件 (一)乡镇政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要求,组织编制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乡镇环境规划实施后,其生态示范创建达到《关于开展自治区和国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的通知》(新环自发【2004】143号)要求的。 (三)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经自治区环保厅组织验收合格,审议命名为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的。 四、对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乡镇,从自治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奖励资金 25万元,用以补助创建工作。 五、“以奖代补”资金管理与验收等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获得自治区“以奖代补”奖励的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要不断提高完善乡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创建和申报国家环境优美乡镇。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财政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创建 以奖代补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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