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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年01月16日  点击量:

新环自字〔2012〕203号



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

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成立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杜力洪·阿不都尔逊 环保厅厅长

副主任委员:李春红 环保厅副厅长

李洪波 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吾拉孜别克·索力坦 林业厅副厅长

赵新春 畜牧厅总畜牧师

王一建 环保厅总工

蒋平安 新疆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

委 员:郭晓青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处处长

焦广辉 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处长

赵欣春 财政厅经建处副处长

于德胜 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

孟剑英 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

马天宇 住建厅城乡规划处处长

曹泽红 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

李诚意 林业厅动植办主任

努尔穆罕默德·祖农 农业厅农村环保与能源发展处处长

马 鸣 中科院新疆生态与地理所研究员

杨维康 中科院新疆生态与地理所研究员

李新华 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高工

刘建军 新疆环境监测总站总工/教高

刘志辉 新疆大学环境学院院长/教授

潘存德 新疆农业大学林园学院副院长/教授

季 荣 新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马晓东 新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系系主任/副教授

严 凯 畜牧厅草原总站副站长/高工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办公室主任:孟剑英(兼)

副 主 任:赵志刚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2年4月27日印发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组织和工作制度

(试行)


为规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具体包括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升级、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和名称更改。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二)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三)担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自然保护区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环保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自治区环保、发展改革、林业、畜牧厅等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解聘或增补手续,由相关单位提出人选,报环境保护厅批准后办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环保厅生态处。其主要任务是:

1、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初审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建立、升级、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的申报材料;

3、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4、建立和管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5、承办评审委员会其他有关事务。

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以召开评审会议形式进行。召开评审会议应根据评审内容,尽可能安排相关专业的委员参加,与会委员人数不应少于8人。

(二)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原则定于每年第四季度举行

(三)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四)由1-2名评审委员作为主审委员,负责对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负责介绍拟新建、升级、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的自然保护区有关情况,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论证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或论证意见。

五、报批程序

(一)拟申报升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建立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环境保护厅。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自治区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评审委员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书面意见。

(三)经出席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表决通过(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且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批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虽经出席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表决通过,但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异议的自然保护区,需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协商一致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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