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8月22日 点击量: |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要求,我厅组织各地、州、市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不包含炼焦、铁矿采选、铁合金、铸造排污单位)。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2017年12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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