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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正式出台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07月25日  点击量:

  日前,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定了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基准价。

  《通知》明确了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其中,二氧化硫3000元/吨,氮氧化物4000元/吨,化学需氧量2000元/吨,氨氮9000元/吨,并明确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对现有排污单位试点初期暂缓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对试点初期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单位,在全面开展后给予征收优惠。

  目前,“自治区总量控制及排污权全业务监管信息平台”已全面进入系统测试部署阶段,预计在今年5月底上线运行。

  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排污权交易工作。《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将排污权交易列入自治区深化改革任务。为推动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开展,自治区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了《关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规定,水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试点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等污染治理项目和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排污权不要求实行有偿使用,不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据了解,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四项污染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开展,将促进以排污权为代表的环境资源将不断得到优化配置,使“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理念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使公众充分认识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深入推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降低社会减排成本,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同时为企业拓宽排污权抵押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政策支持,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好的为环境质量改善、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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