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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年11月03日  点击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和自治区环保厅、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新环防发[2013]281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管理,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30日

                                         新疆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为严格防范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偷排、偷倒、不规范拆迁等行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充分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进一步加大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落实工业企业场地治理主体责任,明确场地污染治理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切实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建立地州市级工业经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开发利用企业清单。

  2015年,组织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治理修复的场地目录,分项下达场地限期治理任务。

  2016年开始,对已完成关停搬迁企业所遗留的污染场地逐步开展修复治理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环境监管

  1.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应急预案。为避免各类关停搬迁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各地、州、市环保局应督促指导企业在关停搬迁前认真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同时,提供生产期内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工艺设备、主要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信息资料。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加强搬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搬迁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或不明情况,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2.严格按规范拆除各类生产及辅助设施。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如果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用,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各类污染物临时处理处置方案。对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污染治理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等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

  3.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制定处置方案;对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别。各地关停搬迁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请及时抄送地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并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4.做好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评审批管理。对已经确认的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上进行新建的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门要视情况分类办理,并强化过程监管和结果验收,确保治理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对计划实施转让的工业企业原址土地,经环保部门确认需治理修复的,在治理修复未通过环保验收前,环保部门暂不受理审批原址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已出让并进入报建程序的新建项目,经环保部门确认需治理修复的,如属污染程度和范围不大的中、轻度污染,可先受理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应明确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如属重度污染,环保部门可先出具情况说明,供业主办理除施工许可证外的相关手续,但必须在完成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或责任与措施落实后,环保部门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对已进入建设实施阶段的新建项目,经环保部门确认需治理修复的,可结合开发建设同步进行治理修复,并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内容,凡治理修复未完成或未达到治理修复要求的,暂不受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对责任措施不落实或拒不治理修复的项目,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开展工业企业场地污染情况排查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人民政府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对已完成、正在进行、计划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的企业进行排查,建立本辖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开发利用企业清单。重点对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皮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进行排查,排查内容包括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场地污染的关注污染物以及场地主要污染点,建立工业企业场地污染数据库。

  实施单位:各地、州、市环保局

  实施时间:2014年11月—2015年3月

  (三)组织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对各地州确认的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开发利用企业清单中的企业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有关要求,进行场地污染环境调查,对清单中企业场地环境的污染情况进行识别,通过采样分析等手段确认场地环境是否污染,编制场地环境调查报告。

  对经环境调查确认污染的场地,组织场地使用权人委托专业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机构按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有关要求,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修复目标值、界定修复范围。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审核,评估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实施单位: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实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工作由各地、州、市环保局环保局组织企业实施。

  实施时间:污染场地环境调查2015年4月-10月;污染场地风险评估2015年11月—2016年

  (四)组织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由各地、州、市环保局向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委托专业的污染场地修复机构编制治理修复方案,组织开展修复工作。企业要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污染场地限期治理的目标和要求,应及时通报地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审核,审核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实施时间:2016年开始

  实施单位:各地州环保局组织企业实施

  技术指导单位: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五)严格控制污染场地流转和开发建设审批

  各地、州、市环保局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公开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参与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各项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范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场地再利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各市、州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主动与工业经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衔接,建立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协作机制,确保被污染场地在土地流转与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有效管控。

  (三)提高监管水平。地州市环保部门要结合日常环境监管开展辖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掌握企业场地利用情况动态变化,对发现可能存在污染隐患的工业企业场地要实行场地再利用清单管理,及时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对接,并加大对场地污染防治情况督查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办,跟踪落实。

  (四)科学实施场地环境调查与修复。为保障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质量,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导则规范开展调查评估;企业场地治理修复方案须充分开展技术论证,修复治理工程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修复治理项目须实施工程环境监理。

  各地、州、市环保局请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附表1和附表2纸质文件和电子版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并抄报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联系人:王保伟,联系电话:0991-4165404,传真:0991-4165402,电子邮箱:099112369@163.com;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小炜,联系电话,0991-3692011,传真:0991-3691625,电子邮箱:38490213@qq.com。

  附件:1.关停并转工业企业场地污染情况汇总表.doc

              2.关停并转工业企业场地污染情况基本信息表.doc

  抄送: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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