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201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
来源: 作者:新环发〔2014〕50号 时间:2014年02月22日 点击量: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以及自治区《关于开展自治区“十二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的通知》(新环防发﹝2011﹞263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自治区201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望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3日 (联系人:王保伟、李梦蛟,联系电话:0991-4165404、0991-3692106,电子邮箱:099112369@163.com , 67972786@qq.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相关要求,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标 2014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进一步规范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企业的环境管理,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督查考核范围 我区所有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 三、督查考核机制 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督查考核,自治区环保厅对各地州市此项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四、督查考核主要内容 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督查考核。 五、督查考核的方法 (一)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对各地州市辖区内国家和省级监 管重点源进行抽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同时,计算抽查合格率,对各地州市抽查合格率进行排名,并将产废单位抽查合格率低于85%、经营单位的抽查合格率低于90%地州市进行全区通报。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对所辖区县(市、区)的督查考核与自治区环保厅对各地州市的督查考核平行开展。 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纳入国控和区控监管重点源的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督查考核,并对地州市级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抽查覆盖面不得低于60%。 (三)各县级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督查考核。 六、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2月—3月 主要工作:自治区环保厅下发督查考核通知,部署2014年督查考核工作;各地、州、市环保局制定201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确定督查考核工作重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4月 主要工作: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上一年度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交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并上报各地州市环保局备案,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对整改计划进行确认审核。 (三)各地州市督查阶段:2014年5月-6月 主要工作: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督查考核,2014年6月25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上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情况统计表和本辖区201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及附表,并同时抄送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四)抽查阶段:2014年7月-8月 主要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对各地州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计算抽查合格率。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明确责任人,制定本辖区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在方案中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本辖区督查考核的年度重点县市、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时间进度安排、责任分工等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档案建立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2014年3月,各地州市环保局建立本辖区监管重点源企业清单并及时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地州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自治区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地州市级环保局重点监管范围)。 (三)自治区环保厅将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低,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事件发生情况较多,以及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州市进行重点督查考核。 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所有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所有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督查考核,并填写抽查表。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督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情况统计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 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抄送: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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