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污坑塘整治工作方案 |
来源: 作者:水环境管理处 时间:2017年07月31日 点击量: |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纳污坑塘进行排查整治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616号)和自治区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对纳污坑塘进行排查整治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1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全区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做好全区范围内纳污坑塘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全面开展全区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打击一批非法向坑塘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通过省市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等方式,摸清现存纳污坑塘底数,找出污染物来源,制定科学整治方案,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污染反弹,保障全区环境安全。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3日至5月25日) 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自治区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对纳污坑塘进行排查整治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116号)要求,结合日常污染源检查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的坑塘问题,要查清查实,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特点,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并建立台账,于5月2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二)综合整治阶段(5月25日至10月31日) 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排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制定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台账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积极运用新环保法和四个配套办法严肃查处相关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排查出的纳污坑塘问题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确保不留死角。 (三)建立长效机制(11月1日至长期) 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的作用,建立纳污坑塘巡查检查制度,对排查整治完的纳污坑塘问题及时进行后督察,防止相关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整治 各地州市要高度重视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的坑塘纳污问题,要查清事实,不留死角。对排查整治工作懈怠、弄虚作假、无故拖延的,总队将报请有关部门追责。 (二)严厉打击,严肃追责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追究违法者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要积极支持提起环境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三)大力宣传,正面引导 各地州市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引导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及微信平台等方式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在相关网站对此次排查整治中查处的可公开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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