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班的通知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28日 点击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法》,使环保系统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新修订《大气法》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新《大气法》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5年10月18日至23日。(10月18日报到,10月23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基地(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韶山路南段,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东门内)。 三、培训内容 (一)新修订的《大气法》释义;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 (三)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分析; (四)环境公益诉讼; (五)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最新进展; (六)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研讨; (七) 机动车污染防治。 四、参加培训人员 各省级和副省级环保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省级环保部门每单位限报2-3人,副省级环保部门每单位限报1-2人。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含副省级)环保部门做好本地区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于2015年10月13日前将报名回执(含行程安排)传真至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基地。 (二)培训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本次培训班安排接送站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瞿觉 电话:(0731)85622925、13873116443 传真:(0731)85622931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朱军琴 电话:(010)66556934、15010339701 传真:(010)6655665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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